管理處分-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或層送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應再審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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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或層送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應再審認事項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臺(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O六七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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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或層送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作業注意事項」,前經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九日臺(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七六一一號函訂定在案,惟部分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本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時,未確依上開規定辦理,另鑑於近來公產管理機關所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仍有部分事項未盡妥善,為利審議作業之進行,各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審議時,除應確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請於送部前,再次審認是否業依下列事項辦理完竣:(一)所附統計表及清冊上所載各項資料與公文上所敘各項資料,是否相符。(二)是否業依「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或層送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業注意事項」規定,於放領清冊封面加酵魒鴃A所附統計表是否置於封面之後;又封面上之標題有無多餘之文字未刪除,如封面上之標題為「省市有耕地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請依擬辦放領土地之權屬,刪除「省」或「市」一字。(三)擬辦放領清冊內增刪改資料應加蓋校對章。(四)擬辦公地放領清冊所列資料,是否確依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規定逐一填載清楚(如山坡地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暫未編定土地之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種類是否確實填載);又擬辦放領土地,如承租面積大於土地標示面積,請於備註欄內註記原因並說明後續配合辦理事項。:(五)數人共同承租土地,該筆土地承租面積有無重複計算。(六)依上開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送請審議之案件,至少以同一公產管理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內同一性質土地為單位,一次送審為原則。」即同一鄉(鎮、市)內同一性質土地,以一次造冊為原則,儘量避免分造於不同清冊,以免過於煩瑣;另如作業上,公產管理機關得將同一縣市轄區內同一性質之數個鄉(鎮、市)內擬辦放領土地一次造冊。(七)擬辦公地放領清冊,原則上係由公產管理機關送請本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如國、省有土地,因未辦移交接管或未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而由登記簿上所載之管理機關送請本部審議時,請於公文書上敘明。二、公產管理機關函送擬辦放領清冊送請審議時,來文正本受文者請敘「內政部」,並請於公文上敘明其放領先期作業辦理情形(如放租清冊之繕造及查註作業辦理情形等),另請預為準備相關資料,俾於本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時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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