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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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臺(90)內中地字第九○○八八三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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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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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臺(90)內中地字第九○○八八三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