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放領先期作業涉及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應於放租清冊中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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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先期作業涉及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應於放租清冊中註記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臺(86)內地字第八六○八五一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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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函准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八六地三字第四九六一六號函意見:放租清冊中土地如經土地所在地縣市地政機關認定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者,請於放租清冊查註意見欄下方空白處,加註「屬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款不得私有土地」,並由查註人員加蓋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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