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六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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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六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認定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臺(85)內地字第八五八二五四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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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會商結論:放領辦法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係指與該條所規定之林業生產合作社或合作農場性質相類者,亦即:該從事農業有關之團體係由社員、會員、場員組成,且以其團體名義承租公有土地後直接交與其社員、會員、場員生產使用者;至從事農業生產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上開規定意旨有別,非屬放領辦法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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