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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有關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五條所稱「農民」身分認定問題
有關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五條所稱「農民」身分認定問題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O七一一O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7-31)
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或)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山坡地(或)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除第六條規定者外,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該公有山坡地(或)國有耕地,至本辦法發布時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有關「農民」之認定,參照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農民」之定義,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上開放領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辦理「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時,經確認為現使用承租自然人為準,至承租人職業類別不受限制,並免附自耕能力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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