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擬辦公地放領之已登記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土地及未登記土地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其相關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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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辦公地放領之已登記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土地及未登記土地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其相關配合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水保企字第九○一八○五六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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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公有山坡地已登記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土地,應於辦理現場調查前,除通知本局(水保局)會同辦理外,並請將尚未查定之土地造冊及檢附地籍圖送局,據以派員辦理。至於未登記土地,於測量時,除通知本局派員配合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外,並於完成登記後,將測量成果、新登記土地清冊及地籍圖送交本局,據以繕造查定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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