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公共事業需用之土地,有政府計畫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土地不予放領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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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公共事業需用之土地,有政府計畫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土地不予放領之適用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二九四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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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擬辦公地放領清冊之國有土地,因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淨水場邊坡整治工程等公共事業需要,有「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政府計畫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土地不予放領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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