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臺灣電力公司興建鐵塔等公用事業需用擬辦理放領作業之公有土地有不予放領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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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力公司興建鐵塔等公用事業需用擬辦理放領作業之公有土地有不予放領之適用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臺(八八)內地字第八八O二七七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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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力公司興建鐵塔等公用事業需用擬辦理放領作業之公有土地,有「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土地不予放領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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