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寺廟、教堂類古蹟之用地或「古蹟保存區」涉及國有土地時,究應撥用或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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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教堂類古蹟之用地或「古蹟保存區」涉及國有土地時,究應撥用或贈與
內政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臺(八八)內民字第八八○二○五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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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寺廟、教堂類古蹟之用地或「古蹟保存區」涉及國有土地時,究應撥用或贈與,查「文化資產保存法暨施行細則」並未明文規範,故有關國有土地贈與寺廟、教堂,仍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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