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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土地出售案件,不予強制要求承購人委託他人辦理登記時,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為限
國有土地出售案件,不予強制要求承購人委託他人辦理登記時,以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為限
國有財產局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五○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1-07)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案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次查內政部為加強正式實施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照制度及防止非土地登記專業人擅自以代理聲請土地登記為業,前以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臺(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九二九七號函示,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旨在規定以代理聲請土地登記為業者,須具備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而非一律禁止「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為代理人,並規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是否以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之認定方式。依前開規定,承購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且不願委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而委託非以代理聲請土地登記為業之代理人者,並非法所不許,故不宜強制要求國有土地出售案件辦理移轉登記時,其受託人應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為因應國有土地承購人委託「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代理申辦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請配合 出具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之證明。</div>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另國私共有土地協議分割登記案件,基於維護國庫利益,允由 貴單位(本局辦事處、分處)自行辦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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