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原經行政院核定標售(包括現狀標售)或讓售(包括專案讓售)者,除涉及公教眷舍及軍方眷村改建案件外,其於需變更核定之處理方式時,可另行依法處理,並免予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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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原經行政院核定標售(包括現狀標售)或讓售(包括專案讓售)者,除涉及公教眷舍及軍方眷村改建案件外,其於需變更核定之處理方式時,可另行依法處理,並免予逐案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八月三十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二一五三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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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原經行政院核定標售(包括現狀標售)或讓售(包括專案讓售)者,除涉及公教眷舍及軍方眷村改建案件外,其於需變更核定之處理方式時,經報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另行依法處理,並免予逐案報核;惟執行上應注意不影響原核定當事人之權益,並兼顧土地之有效利用及國庫權益,請 查照辦理。說明:一、依財政部交下行政院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臺九十財字第○四五五五○號函辦理。二、原奉核定辦理標售或讓售之國有不動產尚未完成處分者,是否改以其他方式處理,請審慎斟酌,如僅為部分處理時,應考量土地之整體管理及利用效益;又另行處理方式依規定屬行政院、財政部或本局(未授權部分)核定權責者,應循序報核,其屬 貴職掌者,即得本於職權,逕行變更原處理方式。附:行政院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臺九十財字第○四五五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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