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奉行政院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臺九十內字第○一五九二六號函核定修正後,國有土地出售之行政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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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奉行政院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臺九十內字第○一五九二六號函核定修正後,國有土地出售之行政處理程序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臺財產局管字○九○○○一○二六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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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述處理原則第七點修正情形如下:(一)序文修正為「公有土地以不出售為原則……」,(二)第七款修正為「其他經權責機關依法律或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國有土地之出售,符合法律規定及該點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即得予辦理。二、國有土地於核符法律得予出售之規定後,依該處理原則第七點但書各款規定辦理出售。法律規定屬本局核定辦理者,依權責劃分規定由 貴單位逕予核辦。各類出售案件之行政處理程序詳後附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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