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關於國防部申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原臺灣省有土地時,仍應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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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防部申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原臺灣省有土地時,仍應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O一六八二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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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財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九日召開「研商『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後,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原臺灣省有土地如何提供使用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二)略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內原省有土地,應由原管理機關列冊移交本局後,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以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讓售國防部。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內原省有土地,非一般公用土地,是國防部依法申購時,仍應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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