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適用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讓售,其財產售價應依其規定之計價方式辦理者,毋須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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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適用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讓售,其財產售價應依其規定之計價方式辦理者,毋須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二二七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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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適用建築法等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讓售,其財產售價應依其規定之計價方式辦理,故其售價係屬明確之產價者,自無需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計價,且非屬「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範圍,業函准審計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臺審部伍字第八八○○○九七號函同意毋需再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附:審計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臺審部伍字第八八○○○九七號函主旨:(略) 說明: 一、(略)二、本案既經財政部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適用建築法等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讓售案件,因屬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此類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分,應依其規定之計價方式辦理,故其售價係屬明確之產價,自無需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計價,且非屬「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範圍,毋需再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函徵審計部之同意在案,已無來函所稱「是否仍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之疑義。」
- 審計部88年1月25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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