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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租購案件應檢附之切結書或承諾書,倘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可免以要求檢附印鑑證明並蓋用印鑑章
租購案件應檢附之切結書或承諾書,倘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可免以要求檢附印鑑證明並蓋用印鑑章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OO四一四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2-22)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租購案件應檢附之切結書或承諾書,倘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或各地區辦事處、分處已足以確認當事人真意,當可免以要求檢附印鑑證明並蓋用印鑑章。 </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依本局87年5月6日臺財產局二第87009372號函附「續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租應附繳之證明文件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第二案之結論,業已將申請人應切結之部分事項載於申請書內,並免附印鑑證明,惟為免嗣後滋生糾葛,同時規定具結事項應於租約內約明。 </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應否檢附印鑑證明、蓋用印鑑章,仍應由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斟酌案情依前述一、二點辦理,不宜一概而論,作通案規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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