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有關申購案件預繳保證金及國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價款同意以匯款方式辦理,及以民眾匯款日期為「買賣原因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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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購案件預繳保證金及國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價款同意以匯款方式辦理,及以民眾匯款日期為「買賣原因發生日期」
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十月三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七○二二四一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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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案件預繳保證金及國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價款之繳交方式,可以匯款方式辦理,惟需克服之事項(例如需於繳款前補正或民眾匯款時應註明事項或逾期匯繳售價款等),應妥善處理。至「買賣原因發生日期」,若屬預繳保證金案件,以核准退還溢繳款項之日期為基準;若屬匯繳售價款案件,則以民眾匯款日期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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