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為統一並簡化國有畸零、裡地讓售及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因業務需用,申購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作業,並免除追查毗鄰有無其他公有土地及認定能否合併建築使用一案,請依財政部核復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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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並簡化國有畸零、裡地讓售及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因業務需用,申購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作業,並免除追查毗鄰有無其他公有土地及認定能否合併建築使用一案,請依財政部核復事項辦理
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臺財產局二第八七○○四四七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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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三日臺財產二第八七OO四二四四號函核復事項如下:一、關於國有裡地或畸零、裡地讓售案件之處理,應依合併使用證明書所示合併使用範圍內之國有土地核辦讓售或專案讓售,無需追查合併使用範圍外有無毗鄰國有土地及認定能否合併建築使用。二、國營事業或地方公營事業因業務需要申購國有土地案件,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審認範圍處理,免予追查毗鄰公有土地及認定能否合併建築使用。三、已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申購國有土地案件,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審認範圍處理,免予追查毗鄰公有土地及認定能否合併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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