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關於國有土地出售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爾後發現依規定不得或不能處分之土地,倘承購人同意退地還錢,准予加計利息辦理退款及回復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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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土地出售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爾後發現依規定不得或不能處分之土地,倘承購人同意退地還錢,准予加計利息辦理退款及回復國有登記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臺財產局二第八六○三○八七二號函
依國有財產局99年8月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14941號函,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公布修正日期:(8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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