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關於國有土地出售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爾後發現依規定不得或不能處分之土地,倘承購人同意退地還錢,准予加計利息辦理退款及回復國有登記
-
關於國有土地出售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爾後發現依規定不得或不能處分之土地,倘承購人同意退地還錢,准予加計利息辦理退款及回復國有登記
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臺財產局二第八六○三○八七二號函
依國有財產局99年8月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14941號函,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公布修正日期:(87-01-26)
-
有關類此退還土地價款及附加利息給付案件,前有沈任遠購地案,經奉行政院七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臺七十八財二六一九八號函同意依本部七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臺財產二字第七八○一二六九七號函辦理。即土地買賣由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由承買人交還土地,本局除退還購地價款外,同時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以單利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附加利息;退還之土地價款辦理庫退,附加之利息由保管款先行墊支,再編列預算歸墊;爾後類此案件准予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