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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一款後段疑義
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一款後段疑義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臺(八六)內地八六O八八二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9-15)
<p style="font-size: 1em;">主旨:(略) </p><p style="font-size: 1em;">說明:</p><p style="font-size: 1em; margin-left: 1em; text-indent: 0px;">一、(略)</p><p style="font-size: 1em; margin-left: 1em; text-indent: 0px;">二、(略)</p><p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em;">三、關於「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但書第一款後段規定所稱「……或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無鄰接公有土地可合併建築使用之土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p><p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0px; font-size: 1em;">(一)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無鄰接公有土地。</p><p style="margin-left: 6em; text-indent: -3em; font-size: 1em;">(二)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有鄰接公有土地。但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認定不可合併建築使用,或雖可合併建築使用但其合併後面積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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