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為顧及讓售案件所報備之價格如未獲估價委員會同意而予變更之情況發生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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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顧及讓售案件所報備之價格如未獲估價委員會同意而予變更之情況發生之處理方式
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臺財產局估第八六○二○七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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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顧及讓售案件所報備之價格如未獲估價委員會同意而予變更之情況發生,請各地區辦事處於繳款通知書敘明:「本案產價另層報本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備查中,如有變更,應辦理多退少補。」並於開立繳款書時,由承購人補具承諾書,承諾如需補繳售價者,願依規定期限補繳完竣;如屆期未補繳者,同意由出售機關解除買賣關係,其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並願配合辦理塗銷,回復原國有登記,已繳之價款同意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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