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有關出售逾十五年以上仍未據辦理移轉登記,倘無涉及糾紛情事,同意不主張時效抗辯並配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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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售逾十五年以上仍未據辦理移轉登記,倘無涉及糾紛情事,同意不主張時效抗辯並配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臺財產局二第八六O一八九五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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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售逾十五年以上仍未據承購人辦理移轉登記為私有之國有土地,如經查處確為已出售之國有土地,倘無涉及糾紛情事,同意不主張時效抗辯並配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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