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受理國有房地申租、購案件,申請人所持軍方出具非其列管眷舍之公函應予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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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國有房地申租、購案件,申請人所持軍方出具非其列管眷舍之公函應予查證
國有財產局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財產局二第八三○二八四二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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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受理之申購案件,除申請人所持軍方出具非其列管眷舍之公函,應函請發文單位查證屬實後再依規定辦理,其餘證件之查證,請視個案情形審慎審核,如認有查證必要,自應洽有關機關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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