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出售國有土地面積減少,證實為地政機關錯誤,且請求權未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者,得予退還減少部分之土地價款
-
出售國有土地面積減少,證實為地政機關錯誤,且請求權未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者,得予退還減少部分之土地價款
國有財產局七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臺財產二字第一七七八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4-11-06)
-
出售國有土地面積減少,證實為地政機關錯誤,且請求權未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者,得予退還減少部分之土地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