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管理處分-釋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適用疑義
釋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適用疑義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臺(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九三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6-08)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一四四一一號函以:「按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其修正理由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乃係房屋出賣時之直接占有人,對其有直接占領關係。倘因該房屋之出售而解除彼此既存之法律關係時,上開權利人若不能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顯屬不公,故本條明文規定,賦予上開權利人優先購買權,俾使基地與其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土地之利用與其所有權併於同一主體,以求其所有權之完整,使其法律關係單純化,並藉以充分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當事人間之紛爭。是有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也。』而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五○號判決認:『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旨在使基地與基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如基地地上權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當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原審竟以被上訴人縱未在該地上權土地上建屋仍得於日後進行建築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其法律見解不無違誤。』同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八三號判決認:『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基地或房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件上訴人雖在系爭土地上設定有地上權,惟既未在該土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自無前開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該判決並認原審認『搭蓋簡單之鐵架蓋烤漆鐵皮搭棚,充作倉庫,………系爭土地並未由地上權人即上訴人建築房屋使用甚明。上訴人對系爭拍定之土地,當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優先購買權。………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此外學者亦認基地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建築者,當難釋為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李鴻毅著「土地法論」,八十二年修訂版,第五○八頁),綜上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修正理由、司法實務見解與學者見解,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如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縱有其他工作物或竹木於該基地上,於該基地出賣時,仍無該條項之優先購買權。」,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