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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出租房屋出售時,私有基地所有權人依同樣條件有優先承購權
國有出租房屋出售時,私有基地所有權人依同樣條件有優先承購權
內政部六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臺內地字第七四八九四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6-08-2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為國有房屋之基地係屬私有,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承購,究應由基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抑應由國有房屋承租人優先承購疑義乙案,按土地法第一○四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屬法定先買權;至國有房屋之承租人對於國有房屋之出售,依照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僅於難以招標比價者,得參照公定價格讓售之。故國有房屋出售時,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承購,自應先行依照土地法第一○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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