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無人繼承之有價證券收歸國有後,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出售免予逐案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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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之有價證券收歸國有後,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出售免予逐案陳報
行政院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臺八十三財○三七二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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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被繼承人吳鈞所遺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九○股及胡裕前所遺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六九股,擬請准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出售,嗣後類似案件,並擬比照辦理,免予逐案陳報,以資簡化案,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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