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開發興建完成之高爾夫球場,其範圍內夾雜國有土地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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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開發興建完成之高爾夫球場,其範圍內夾雜國有土地時之處理方式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臺(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一六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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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六日會商結論:一、「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七十二年七月七日臺內營字第一六九七O二號令發布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開發興建完成,其範圍夾雜零星國有土地經教育部核准籌設納入球場範圍,未開發建築者,基於法不溯既往,應無須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再行申請開發許可。惟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應依水土保持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發布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開發興建完成,夾雜之國有土地經教育部核准籌設納入球場範圍,該國有土地已開發建築者,應就該國有土地部分依申請行為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惟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應依水土保持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發布施行後,已核發開發許可之高爾夫球場,夾雜零星國有土地,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其變更面積之籌設許可者,其變更開發計畫,應依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臺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四五0號令修正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許可。四、山坡地高爾夫球場開發範圍內夾雜國有土地得否辦理讓售,係屬國有財產主管機關權責,應逕洽國有財產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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