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土地提供開發工業區之作業流程及應備書件與現狀接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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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提供開發工業區之作業流程及應備書件與現狀接管事宜
國有財產局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臺財產局二字第八五○二二○三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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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請本局訂定提供開發作業流程及應備書件部分,業經訂定完成,如附件。二、至以通案方式同意對擬作價提供開發之國有土地按現狀接管部分,業經簽奉財政部同意,凡經行政院核准編定為工業區之他機關經管國有土地,於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時,其經工業區開發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書面承諾負責地上物之排除及補償等事宜者,同意按現狀接管後依相關規定作價提供開發。附表 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工業區內國有土地提供開發應備書件表1、行政院核定編定工業區函影本乙份2、地方政府辦理工業區公告及公告確定函影本乙份3、工業區地籍位置圖乙份4、工業區編定土地清冊乙份5、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乙份6、國有土地地價證明乙份7、國有土地地籍圖謄本乙份8、國有土地登記簿謄本乙份9、征收私有土地之補償地價標準乙份( 適用於工業區範圍內有徵收私有土地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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