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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漁會為興建漁業公共設施,申購國有土地,得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讓售
漁會為興建漁業公共設施,申購國有土地,得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讓售
國有財產局七十四年一月七日臺財產二字第○○二四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4-01-07)
本案臺中縣臺中區漁會擬興建之魚貨拍賣場、整網場、給水站及漁具倉庫等漁業公共設施,是否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所稱之農產品集貨場,或第十五條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疑義,業經本局函請經濟部轉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七十三輔字第五二九九二號函釋復略以: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魚市場除應包括魚貨拍賣場外,尚須各項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本案臺中區漁會擬興建之漁業公共設施,既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解釋,認定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設施,並囑同意讓售其所需用之土地。本局同意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讓售。<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三輔字第五二九九二號函 </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農業用地指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農業經營不可分之農舍、倉儲設備、晒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視同農業用地。 </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二、又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魚市場應具備之設施,包括:</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冷藏冷凍設施、搬運設施(輸送機或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處理、污水處理設施等)。</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製冰、加工、分級、包裝等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三、基上各項規定,魚市場除應包括魚貨拍賣場外,尚需各項基本與附屬設施。臺中區漁會經營之魚市場,屬於產地魚市場,與漁會原為一體。所興建之整網場,除提供整網以外,亦可兼作臨時停車場,供魚貨集貨、處理與運輸。給水站除供應漁船用水外,尚提供魚市場之沖洗、浴廁之清洗及飲用之水源。漁具倉庫則用以儲放生產器材及魚貨裝卸器材與魚貨分級包裝容器。故上述各種公共設施與魚市場密不可分,因此宜作整體考慮,其所需用地,尚符各項規定,請同意讓售。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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