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民法規定收歸國有之無人承認繼承不動產,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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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收歸國有之無人承認繼承不動產,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讓售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一八六○四號
公布修正日期:(9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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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之讓售範圍,未排除無人承認繼承收歸國有之不動產,故該類不動產之使用情形符合上述法條規定者,得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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