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已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繳價承購國有土地,不得重新改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計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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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繳價承購國有土地,不得重新改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計價讓售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五五二七號
公布修正日期:(9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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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繳價承購國有土地,不得重新改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計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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