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司組織之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經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准予設置,至公共安全部分由申購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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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經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准予設置,至公共安全部分由申購單位自行負責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臺八十八內四三七三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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