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司組織之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經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准予設置,至公共安全部分由申購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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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公用事業機構為興建公用事業設施,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經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准予設置,至公共安全部分由申購單位自行負責
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臺八十八內四三七三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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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臺(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六五一四號函主旨:(略)
說明:二、查「臺電公司擬興建高壓輸電線路鐵塔所需用地如係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工業區或風景區內,其設置對當地都市計畫之內容及整體功能影響不大,且經由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公共安全者,得准予設置。」前經 鈞院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臺七十三內字第二四八五號函示有案。本案臺電公司為興建高壓輸電線路鐵塔,欲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之公有土地,經向臺北縣政府申請核發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公共安全之證明文件,該府僅願勘驗證明其確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至於「公共安全」乙節,以無憑認定為由拒絕勘驗,並函復該公司應本於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自行卓處。另查原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購國有土地需要,向臺北縣政府申請核發「無妨礙公共安全」之證明,亦生認定疑義,本部以為國有土地設置電力公司輸電線路或自來水設施,是否安全或有否妨礙公共安全,應視其設施計畫是否安全,縣市政府無法認定,應由申購單位自行負責其安全為宜。茲經財政部建議關於臺電公司或經濟部臺灣自來水公司為興辦公用事業,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倘經由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並由申購單位自行負責其公共安全者,為配合公用事業之需要,擬准其所請。(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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