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五十一條規定讓售之國有財產,其總價款未達一定金額者,毋須徵得審計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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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五十一條規定讓售之國有財產,其總價款未達一定金額者,毋須徵得審計部同意
審計部六十三年五月六日公(六三)臺毅稽字第二一九八七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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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函為依照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五十一條規定讓售之國有財產其總價款未達一定金額者應否函徵本部同意後辦理請釋復一案,依法毋須函徵本部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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