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釋申購國有畸零地,其地上原國有房屋因已改建而不存在,應如何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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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申購國有畸零地,其地上原國有房屋因已改建而不存在,應如何處理疑義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九OOO一四九二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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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鄰地所有權人持地方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國有土地,地上原國有房屋已逾耐用年限,現場並已改建不存在,對於改建後之國有房屋,申購人具結同意按現場房屋補償產價,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暨自行拆除者,得於依法辦理土地讓售時,免就地上現有房屋辦理開帳,並依規定辦理原國有房屋報廢後,一併收取改建後房屋產價,以資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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