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地方政府不核發公有土地間之合併使用證明書,僅出具公文書證明依法確有合併使用國有非公用畸零土地之必要者,得依規定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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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核發公有土地間之合併使用證明書,僅出具公文書證明依法確有合併使用國有非公用畸零土地之必要者,得依規定辦理讓售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七O一九七五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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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七O一九七五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