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民眾申購國有畸零地,所附合併使用證明書在作業期間內逾有效期限時,得續依規定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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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購國有畸零地,所附合併使用證明書在作業期間內逾有效期限時,得續依規定辦理讓售
國有財產局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臺財產二字第八一○一三五一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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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畸零地申購案,申請人所附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如其於收件當時仍在有效期間內,雖於 貴處辦理讓售作業期間,其有效期間屆滿,為簡政便民起見,得續依原合併使用證明書辦理讓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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