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畸零地讓售前協議調整地形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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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畸零地讓售前協議調整地形之處理方式
國有財產局七十六年二月十日臺財產二字第七六○○一四八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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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畸零土地,如國私有土地經協議調整地形,雙方仍無法達到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寬度深度,而申購人書面表示不願調整地形並同意按一般國有土地計價者,可免予協議調整地形,逕行辦理讓售。二、凡地形狹長之國有畸零地,如申請人急於合併建築使用,書面明確表示不願調整地形,並同意產價由本局決定,應可視同協議調整地形不成立,所擬不再與申購人舉行國私有土地地形調整協商會議而逕依一般國有土地計價方式辦理讓售一節,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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