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申購已租用之國有市場用地,請於「國有基地產權移轉證明書」背面附買回條款後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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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已租用之國有市場用地,請於「國有基地產權移轉證明書」背面附買回條款後辦理讓售
國有財產局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臺財產二字第七九○○五二○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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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臺七十六財字第一二三○號函示,讓售契約訂定買回條款之執行事宜,前經財政部於七十九年二月十日邀請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報奉行政院七十九年四月十日臺七十九財○七二七九號函核復:「請自行斟酌該投資人是否有未按原計畫使用或變更使用之虞,本於職權依法辦理」。茲以公有公共設施用地讓售附買回條款,係行政院規定,為貫徹執行院函核示,嗣後有關此類國有公共設施用地之讓售,均請於產權移轉證明書(包括存根聯及證明聯)正面註明:「本案土地附買回條款於本證背面」;背面註明:「本案土地承購人未按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途使用或變更使用時,出售機關按原讓售價格買回,承購人絕無異議」(詳后附件),並由 貴處與承購人蓋章(承購人應蓋印鑑並附印鑑證明),存根聯併同相關資料應存檔備查
附:產權移轉證明書背面加註文字本案土地承購人未按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途使用或變更使用時,出售機關按原讓售價格買回,承購人絕無異議。
承購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出售機關
名 稱:
法 定 代 理 人: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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