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有關公有出租建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查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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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有出租建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查證事宜
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臺財產局二第八七OO六八O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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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各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辦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年度清查作業,大多於六、七月公告受理,九月底完成。 貴單位(各辦事處、分處)依農業單位年度函送之清冊辦理是類土地出售,現場勘查如發現已變更使用(與農業經營無關之使用),應再作查證。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八七農企字第八七O一OO九二號函附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公有出租建地與農業不可分離之查證事宜會議紀錄會商結論:一、配合農業單位會同相關單位依「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清冊工作須知」辦理年度清查作業時,由公有建地承租戶檢具委託書、承租契約書影本、現有農地資料(包括自有及租用農地)等相關資料,向農業單位申請查勘。二、農業單位依前開工作須知完成查勘作業後,就公有土地部分另外造冊,分送公產管理機關,供公產管理機關辦理讓售公有建地之參考。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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