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基地承租人申購承租土地案件,涉及承租人跨占毗鄰之國有土地時,得就已有租賃關係之基地依規定辦理讓售;跨占毗鄰國有土地部分於收取歷年使用補償金後,另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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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基地承租人申購承租土地案件,涉及承租人跨占毗鄰之國有土地時,得就已有租賃關係之基地依規定辦理讓售;跨占毗鄰國有土地部分於收取歷年使用補償金後,另依規定處理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三六○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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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租之國有基地得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讓售予承租人;而被占用國有土地倘不符出租、讓售或專案讓售規定,亦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規定採空地標售或現狀標售方式為之。故有關國有基地承租人申購租用之國有土地案件,如查明承租人另跨占毗鄰國有土地時,為提高申購案件辦結率及挹注國庫收益,得就已有租賃關係部分辦理讓售,跨占毗鄰國有土地部分於收取歷年使用補償金後,另依規定處理。而為避免承租人誤解核准讓售之範圍包括其跨占範圍,於通知繳價時,應一併將其跨占毗鄰國有土地部分之使用情形、取得合法使用權或所有權之途徑或請其拆除地上物等告知申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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