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本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國有耕地承租人,該補償地價得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於給付所得人時,並免予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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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國有耕地承租人,該補償地價得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於給付所得人時,並免予扣繳稅款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1年2月7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02503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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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國有耕地承租人,該補償地價得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於給付所得人時,並免予扣繳稅款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1年2月7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025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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