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經濟部工業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向本局申請作價提供開發國有土地,涉及出租耕地者,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通知承租人自經濟部申請作價提供開發時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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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向本局申請作價提供開發國有土地,涉及出租耕地者,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通知承租人自經濟部申請作價提供開發時終止租約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臺財產局管第○九○○○○七八○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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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會議結論: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於開發工業區時,終止租約」,據經濟部工業局代表表示,工業區之開發係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為求私有土地補償標準之一致,該局係於第一期開發時即辦理工業區範圍內全部私有土地徵收,至公有土地申請作價提供開發,則配合工程進度辦理,該開發工業區時,對於公有土地而言,應指向公地管理機關申請作價提供開發時。故經濟部工業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向本局申請作價提供開發國有土地,涉及出租耕地者,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通知承租人自經濟部申請作價提供開發時終止租約。二、本案土地經濟部於八十八年九月申請作價提供開發,南區處通知承租人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終止租約,與前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意旨不符,應請南區處通知承租人繳回該期間之租金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地價補償。三、有關經濟部工業局開發工業區需用國有土地,涉及國有出租耕地之補償地價,仍應由本局支付,惟為配合本局預算之籌編及避免補償費不足以支應情形,請經濟部工業局於本局編列年度概算前,提供次年度擬申請作價提供開發土地及補償地價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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