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奉准撥用之國有耕地承租人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發布前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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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撥用之國有耕地承租人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發布前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臺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六二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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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係民國四十年六月七日總統令公布,依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本案如經查明承租人與代管機關鹿港鎮公所確係於平均地權施行細則發布前訂立耕地租約,其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請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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