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原暫未編定之放租耕地嗣經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得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後,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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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暫未編定之放租耕地嗣經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得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後,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三七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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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暫未編定之放租耕地經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既已完成編定,自應依其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如原放租土地之使用方式與上述容許使用項目不符,於租約期滿時宜另換約為容許之使用,以符土地管制使用之精神。為本部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臺(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五六四號函所明示。本案原暫未編定之出租耕地經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原則上應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換約為容許之使用。惟如承租人於耕地租約期限未屆滿前要求終止租約,得由出租機關依本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臺(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三○九一號函規定,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予以終止租約,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給予承租人補償,惟補償後應由出租機關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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