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有出租耕地,於重劃完成後始終止租約,應以重劃後面積及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補償費
-
公有出租耕地,於重劃完成後始終止租約,應以重劃後面積及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補償費
內政部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臺內地字第七九八○六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7-07-28)
-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公地管理機關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約時,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補償。至於重劃地區之出租公地,(略),俟重劃完成後始由該公地管理機關依同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租約者,仍應按重劃後面積及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現值並依同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