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耕地承租人喪失耕作能力,其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可換約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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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承租人喪失耕作能力,其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可換約續租
內政部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臺內地字第五八四三八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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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臺灣省地政局及國有財產局會商獲得結論如下:「關於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喪失耕作能力可否將耕地過戶與同財共居之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換約續租一案,參照最高法院書記廳(五十)臺文字第○○七七號函說明:『以家長身分代表全家訂約承租耕地後,因分家關係而將該耕地之一部分與原共同耕作之子或弟耕作,顯為共同耕作權亦即財產權之分配,與轉租性質不同……。』本案家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確係同戶共爨及原共同耕作之現耕人,自可准予換約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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