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有耕地之放租,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及政府行使公法行為不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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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耕地之放租,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及政府行使公法行為不得終止
內政部六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臺內地字第四二四○三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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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有耕地之放租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迭經行政院令釋有案,承租人非有該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及政府行使公法行為,自不得終止租約。本案該臺中縣政府在未奉核准撥用前所為之終止租約通知,雖到達承租人時亦不發生終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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