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承租國有土地之寺廟業奉行政院核定辦理贈與者,自核定贈與後,免繳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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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國有土地之寺廟業奉行政院核定辦理贈與者,自核定贈與後,免繳納租金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一九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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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贈與,自核定贈與後,須俟完成預算程序始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此段行政作業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不再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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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臺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一九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