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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原臺灣省政府核准清水、梧棲地區農民租、占用「建」 、「什」地目之原代管省有土地,實際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使用,應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均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一計收,收歸國有後,應如何計租及追收使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