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原臺灣省政府核准清水、梧棲地區農民租、占用「建」 、「什」地目之原代管省有土地,實際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使用,應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均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一計收,收歸國有後,應如何計租及追收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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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灣省政府核准清水、梧棲地區農民租、占用「建」 、「什」地目之原代管省有土地,實際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使用,應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均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一計收,收歸國有後,應如何計租及追收使用補償金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九○○○二九○五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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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臺中縣政府原代管臺中縣梧棲、清水地區之原省有土地,經農民租用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使用,該原省有土地既經本局概括承受原臺灣省政府所屬機關與承租人所訂租賃契約之一切權利與義務,其租金計收標準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原定減收之租金率︵百分之一.一︶計收,俟租期屆滿承租人申請續租時,再依當時之規定計收租金。惟應先行詳細告知承租人,避免承租人有調漲租金之誤解。二、有關業經原省政府核准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一收取占用使用補償金部分,同意 貴處(本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意見,即精省前占用使用補償金仍依原省政府規定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一收取,精省後即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按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收取,至已繳納﹙八十八年一至六月﹚百分之一.一占用使用補償金者,仍需追補差額。該等占用人使用國有土地如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通知其檢證申租,俾納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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