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原臺灣省政府核准清水、梧棲地區農民租、占用「建」 、「什」地目之原代管省有土地,實際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使用,應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均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一計收,收歸國有後,應如何計租及追收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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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灣省政府核准清水、梧棲地區農民租、占用「建」 、「什」地目之原代管省有土地,實際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使用,應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均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一計收,收歸國有後,應如何計租及追收使用補償金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九○○○二九○五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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