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有土地租穀及「放領公耕地地價」繳納實物(稻穀﹚之業務,自八十九年一期作起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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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租穀及「放領公耕地地價」繳納實物(稻穀﹚之業務,自八十九年一期作起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二六○五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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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省府組織功能調整及實際需要,有關「公有土地租榖」及「放領公耕地地價」繳納實物(稻穀﹚之業務,請自八十九年一期作起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二、查臺灣省政府訂定之「臺灣省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公有耕地地租之繳納,其地租屬稻穀者,承租農戶得選擇按實物繳納或折繳代金。該要點依該省政府函示已自本(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復查本部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臺(87)內地字第八七八五五二一號函頒「國有耕地放租實施事項」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略為:「……地租屬稻谷或其他作物者,一律折繳代金;……」嗣後有關公有耕地依該「實施事項」辦理放租者,其租金一律折繳代金。惟該實施事項頒布前公有耕地已放租,其地租約定繳納實物者,茲為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業務,宜由出租機關改為折繳代金。另放領公耕地之地價折徵代金,亦請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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